摘要:特别是,在侵害行为严重危及被侵害人的生命、身体法益时,不法侵害人几乎无法期待被侵害人放弃反抗。 ...
这里其实存在着明显的自相矛盾,存在着共性与特性之间的高度紧张关系。
整体融入如2018年5月1日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1条立法目的条款及第3条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裁判说理的可证成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共同构成了司法裁判的正当性。
在进行目的解释时,可以采用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两种方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借助目的解释方法应该使目的明确化,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载明的价值维度与法律规范内在目的之间的意义关联,而非在宽泛的意义上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视为法律目的。现行的指导案例从裁判要点、法条指引、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剖析,意在引导下级法院参照指导案例对相似案件进行裁判,塑造同案同判的法治秩序。其三,裁判说理的碎片化。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证的层次性,可以通过以下两个维度来实现:一是说理依据的层次化。任何国家的司法都是正式权力的分支、政治组织结构中的一部分,法院以党的领导为组织保障,亦在执行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国家任务与政治纲领。
[16]司法实践亦出现适用对象错位的问题,即不同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交叉适用。当前已经有多部法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总体融入与个别融入,包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比如在大量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理由均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各个价值观维度同样具有开放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亦存在着交叉。法律原则既是法律的构成要素,又体现着社会一般道德意识和道德标准,[37]所以《民法总则》4、5、6、7、8、9、10条、《网络安全法》6条、《慈善法》5条、《教育法》6条等都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立法。尽管自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及2016年两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尤其融入司法适用已成为常态。(一)作为正式法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裁判依据 司法裁判必须要依据事前已经以权威性的方式确定下来的一般性规范,即‘法来进行。
否则目的解释这个讲究的标签下所要卖的,其实就是解释者自己放进法律中的目的。按照法治的一般原理,如果有明确规则的,应当优先适用规则。
因此,法院在援引这些法律规则时,需要与其他法律规范结合起来进行体系化理解,对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款进行具体化。[22]同时法官中立也是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要求和基础,[23]因此确保价值的中立性既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评价法官实践的衡量准则。在此基础上,应当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进程。为此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诸多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款当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指导法律适用,规范司法裁判中的自由裁量,在援引方式、援引场域、适用方法上加以明确,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但是同样应当尊重司法规律,注重法律规范适用的优先性,避免出现规则逃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其包含的价值维度与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相契合,在某些情境下具有援引的可能性,但是其仅可以与类推方法、习惯、原则、立法目的等复合适用,作为加强论证的辅助理由。比如在刘小同与刘红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案中,[26]法院仅指出:双方均采用暴力手段去解决,从而导致双方住院治疗,该行为既不符合村规民约的要求,更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7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唯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推进,才能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正义。
该条文中的诚信原则实际上是作为个人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的规范体现。对于转化为法律原则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转化为法律原则。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为确保定罪量刑的规范性,定罪环节应当严禁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量刑环节也应当谨慎适用,尽量避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为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论证,防止脱离案情的空洞说服,或者价值宣示。
因此,应当回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同维度的核心内涵进行厘清。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指向国家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指向社会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指向个人层面。[34]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前者称为正式法源,后者称为非正式法源,不同表现形式决定了不同的法源性质,亦决定了功能与适用方式的不同。而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在进行案件裁判之前,不涉及案件具体问题的分析,直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价值宣示,以凸显法院的价值立场。当前,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转化为目的条款规定在法律条文之中,比如《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歌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总则》等均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写入规范之中。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方式的法理依据 从本质上来看,司法裁判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推理或论证的过程,其目标在于追求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的统一,进而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
因此,从法源的角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性质进行准确的厘定是适用的前提。然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因其具有独特的概念内涵与价值维度,在与其他非正式法源结合适用时,必然要在内容上与适用中厘清它们的关系,以协调融贯。
但是从法源的形式上看,传统美德、村规民约、伦理道德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不同形式的不成文法源类型,它们彼此之间不存在涵盖的关系,因此应当并列适用。根据立法资料,该条款的确立是为了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事实上是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则。
除此之外,亦须注意尚未转化为法律规范或尚未被公共政策等吸收,作为价值观存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可作为法律规范的解释资源,即作为解释法律原则、不确定法律概念、揭示立法目的的解释资源。同时法院亦没有论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本案的具体关联,致使逻辑混乱。
因为,在司法裁判领域明晰作为法官之法的裁判规范(个别规范)来自何处[30]是司法作出裁判的前提,亦是法源首先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卢某等与李某等赡养纠纷案中,[18]法院却基于符合事实也符合营造和谐社会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而支持回家看望老人的诉讼请求,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说理依据都没有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法院在援引这些价值观时应该注意与法律规范的结合,将其作为辅助性说理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修辞的使用带来了或然性推理,实质价值及利益衡量的引入致使形式推理的确定性遭到抵牾,因此在积极修辞方法的运用中,应该始终将法律作为法律修辞运用的前提,诉诸个案争议焦点,注重与法律解释及法律推理等方法的协调与融合。
[63] 综上,可以运用上述解释方法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建构起个案中规范与事实的勾连,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说理的充分性。(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方式的梳理 从裁判文书中来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方式纷繁杂芜,呈现出适用对象模糊、规则逃逸、裁判理由不稳定及政策偏好严重等问题。
比如在夏燕玲与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复议决定上诉案中,[57]在对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行为的性质界定问题上,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面对这一法律漏洞,法院将其定性为逃逸,法院指出:将找人顶替的行为定性为逃逸既符合立法本意,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裁判不仅具有依法裁判、定纷止争的基本功能,而且还要引导公众,发挥价值导引的功能,司法裁判不可与价值割裂。
从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美德、村规民约、伦理道德等具有同源性与交叉性,这是导致司法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其他概念混用、内涵不清的原因。而在分层适用中,即使法院指明了所违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维度,[27]但大多仍是语焉不详,对如何违反、为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未详细说明。
虽然从整体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价值要求,共同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32]其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33]具有极强的包容性,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均要接受其价值指引。只有当具体规则欠缺时,才可以一般规则作为大前提。另一方面有助于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引导社会公正,向人民群众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60] 一是运用文义解释方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进行解释。
[6]可见法院在适用两者时并未厘清它们的关系,交叉适用、关系难辨,凸显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理解的不准确。司法裁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在运作方式上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乃是一种‘依(据)法裁判。
二是借助体系解释方法建构起法律规则与原则、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之间的关联。[36]尽管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区分为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但是实践中只有少数进行了法源转化,大多数仍是作为一种元理念而存在。
[62]因此,一方面,在面对不确定法律概念、一般性条款解释时,可以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其具体化的依据,运用体系解释实现法律规范与价值体系的互通。比如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等追偿权纠纷上诉案中,[9]法院在对案件进行裁判前,首先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